转发关于西双版纳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三合一”审批工作方案(试行)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各科室(单位):
为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涉企服务水平,着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西双版纳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三合一”审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并认真组织实施。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
西双版纳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三合一”审批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全力推动2025年“生态惠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环通〔2025〕1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在全州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审批制度的衔接改革(以下简称“三合一”),为实施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企业办事更高效便利为根本,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各行政审批事项相互联动衔接,完善涉企服务保障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将州生态环境局内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内相关联的“单个事项”整合为企业视角的“一件事”,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探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审批“统一受理、协同审批、一次办结”,实现办事由“多窗、多次”向“一窗、一次”转变。通过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审批权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 《环评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以及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若同时涉及在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并且上述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均属于州生态环境局管辖范围的,适用本方案。若申请事项中依法属于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不适用本方案。
如建设项目仅涉及其中两项业务,可参照本方案实行“二合一”审批。
四、实施事项
(一)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审批);
(三)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重新申请)(以下简称排污许可)。
五、实施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前,应明确知晓并自主选择是否适用本“三合一”审批方案。审批部门应在受理环节主动告知建设单位享有选择分别申请或并联申请的权利,并由建设单位在申请文书中作出明确选择确认。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选择符合实施条件的并联审批方案。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如出现部分事项通过技术审查、部分事项未通过的情形,审批部门将对已通过审查的事项依法出具相应的审批许可文件。对于未通过的事项,建设单位可选择按照原有单个事项的审批程序另行申请;也可根据本方案规定的相应实施条件,对原未通过事项进行整改和完善后,重新申请纳入并联审批流程。
(一)同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和排污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同时纳入《环评名录》和《排污许可名录》且需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作为环评报告的专项篇章同步编写和报批,并同步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行政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依法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仅涉及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对于同时纳入《环评名录》和《排污许可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同步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相关内容,并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同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行政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对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仅涉及环境影响评价与入河排污口审批的建设项目
对于仅涉及环境影响评价与入河排污口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作为环评报告的专项篇章同步编写和报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依法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
并联审批建设项目具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材料清单及样板等详见附件“三合一”并联审批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
六、审批流程
对于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可申请“三合一”审批。完成“三合一”审批后,建设单位即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和调试,并按规定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后正式投产。
(一)优化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跳转至对应业务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应统筹衔接,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入河排污口论证专项篇章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二)压缩审批时限
综合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压缩至合并办理的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24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12个工作日(不含需进行现场踏勘、听证、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活动所需时间),较分开办理时间至少压缩60%以上,且合并办理的单个事项不超过原单个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三)重构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阶段同步介入,强化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机衔接,推进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简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1.申请环节。建设单位应按照“三合一”并联审批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要求事先准备好所选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一次性提交审批部门。建设单位采用线上方式提起申请的,应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审批申请材料(入河排污口审批无需单独填报,材料一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中提交),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中提交《“三合一”并联审批申请书》。建设单位采用线下方式提起申请的,应到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审批申请材料。
2.受理环节。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接收,并按要求分别开展形式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三合一”审批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告知书,由建设单位补正后受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线下申请的,审批部门将受理回执、审批结果流转至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3.审查环节。受理通过后,审批部门同步对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开展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内容要求。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审批部门可结合实际一次性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等工作,在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批内容的一致性。
4.审批环节。符合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向建设单位分别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示环节。审批涉及公示公告的,分别按照三个事项原有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公示公告。
七、环境管理要求
(一)“三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原则,不强制要求。企业不参与并联审批或相关事项不符合并联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分别审批。
(二)申请“三合一”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免除其法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作为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审批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做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及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完成“三合一”审批后,在正式运行前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入河排污口审批,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如变动事项仍符合“三合一”审批适用范围及实施条件的,可按“三合一”流程重新申报;如变动事项不再符合“三合一”审批要求,应分别按照法定程序单独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审批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非重大变动导致排污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申请、变更或调整排污许可证并将变动部分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取得入河排污口批复后,入河排污口发生改建、扩建的,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
(五)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完成“三合一”审批试点的企业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对监管过程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州、县(市)两级协同,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建立“三合一”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调度,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和典型做法。本方案的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申请人设置歧视性条件或变相增加其负担,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享有平等权利和公平待遇。
(二)积极探索创新。坚持创新驱动,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着力转变服务理念,在“三合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
(三)加强宣传培训。立足本职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宣传力度,强化对企业的培训,提供全周期跟踪服务,为不同需求的企业提供差异化指导和服务,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选择最适合其情况的审批路径提供清晰指引和必要协助,及时解决建设单位在审批、建设、调试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