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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 来源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3-10-12 03:49
景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000元以下。
(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为景洪市非农业常驻户口。
(四)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未领取过房改住房补贴,无宅基地。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二、其它规定:
(一)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分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不得跨乡镇、街道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三)申请人未婚,原则上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四)租住公房且面积已达标的,暂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所租住的公房属于危房或临时简易房的,可酌情考虑。
(五)离异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暂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六)长期人户分离,对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的,须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以外的,暂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七)申请人配偶属农业户口,但在本地居住满5年以上的,可以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八)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视其为弃权,将取消其本轮审核资格。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