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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简介

  • 作者 :佚名
  • 来源 :景洪市财政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8-01-17 09:07

一、PPP是什么?

PPP模式,1992年在英国开始推行。目前在我国得到了自上而下的关注和运用。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简称PPP,中文意思: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对地方政府而言,公共服务一般热衷于发行地方债,可是对中央政府来说,地方债越多风险越大。目前发行地方债空间越来越小,地方政府需找新的融资渠道,这就是中央提倡公共服务政府不唱“独角戏”的主要原因。

最早展开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B-O-T,即建设-经营-转让,这里产生第一个问题是整个项目规划都是由政府制定,企业并没有参与权;第二个问题是当项目交给企业经营,政府又不知道企业在干什么,由于彼此不透明,BOT模式并没有如预期般发展,所以就有了BOT升级版的PPP模式。简单来说,从项目的制定、规划到之后的建设经营,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将同时参与,并在PPP模式中成立一家公司,这家公司被称作SPV,即项目公司,由其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

相比BOT,PPP具备如下有点:

1、由于政府和企业都从头到尾参与了项目,更加透明,也更具责任心。

2、PPP也具备了BOT优点,那就是引入民间资本,减轻地方债压力。

简而言之:政府用信用作担保,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融资,双方为社会公共服务开展合作,这就是PPP的主旨。

二、把握PPP模式运用的关键环节

1、建立长期的政府与企业合作机制。关键在于政府要处理好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合作者”。发挥投资人在整合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让“专业人做专业事”。

2、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通过政府核定经营收费价格以及以购买服务方式补贴标准,实现项目建设运营的自我平衡,既要保障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又要避免企业出现暴利和亏损,实现“盈利但不暴利”。

3、建立平等的风险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应该平等参与、诚实守信,按照合同办事,依据对风险的控制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度转移风险至合作方。企业主要承担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技术风险,政府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标准调整变化的宏观风险,双方共同承担不可抗力风险。

4、建立严格的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政府对PPP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认真把握和确定服务价格和项目收益指标,加强成本监审、考核评估、价格调整审核,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进行社会评价。健全完善正常、规范的风险管控和退出机制,禁止政府为项目担保,防范项目风险转换为政府债务风险。对未能如约、按量、保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应按约坚决要求企业退出并赔偿,投资人必须按合约规定及时退出并依法赔偿,严格责任追究。对防范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不足引发项目风险应注意及时规避。

三、应用PPP的方式

1、采用合资合作和特许经营方式。

此类项目收费或价格形成机制较为健全,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实现投资回报的项目。如涉水项目中的城镇供水,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CNG燃气、LNG燃气、加气站等项目,城市供热等项目。

2、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组合方式。

此类项目虽然可以回收部分投资、保本或微利经营,但建设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回收期长或者垄断性等特点,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供求平衡,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经营,并且应以控股和参股等方式进行。准经营性项目实施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城际交通)、公共交通项目,涉水项目中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厂网一体化项目,环卫环保项目中的垃圾收运系统及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卫生填埋、填埋气利用工程,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收运处一体化项目。

3、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此类项目经济上的显著特点是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以非盈利为目的,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如涉水项目中的城镇排水、雨水收集利用、排水管网、水环境治理项目,市政公用中的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市政照明、道路桥梁维护、园林绿化管养项目等。

四、城市适合运用PPP的项目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业性质及用途,分为以下七类。

1、涉水项目:包括城镇供水、排水、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和管网以及水环境治理工程等。

2、燃气和能源项目:包括管道燃气、CNG燃气、LNG燃气、加气站、加油站及管网等。

3、环卫环保项目:包括垃圾收运系统及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填埋气利用工程,餐厨垃圾焚烧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

4、城市道路交通及园林绿化项目:包括轨道交通、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

5、综合管廊项目:包括城市共同沟、综合管廊等。

6、供热项目:包括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

7、市政公用设施管养项目: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

五、认定PPP项目的十项标准

2016年6月8日,财政部等20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次公布了完整的PPP项目评审标准(下称《评审标准》)。该标准一共15条,前九条是定性的否定标准,后六条是定量的肯定标准。扣除材料规范、示范价值等纯形式标准及主观标准,删除几乎没有异议的社会资本认定标准,提取一实施方案及二报告实质规则,合并规划立项及其他准备工作,统一肯定口径,梳理此前PPP相关文件规定,得出认定我国PPP项目的如下十项标准。

1、主体:实施机构只能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PPP中的政府方一般由三方组成:授权机构、实施机构及出资代表。其中,实施机构指和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

无论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还是特许经营方式,PPP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评审标准》第1条规定“政府方为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作为备选项目,否定了发改投资[2014]2724号“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的做法。

尽管如此,行业运营公司可以作为PPP项目中政府方的出资代表。而授权机构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在特许经营中才是必须的有,政府购买服务中未强制要求,但从融资角度来说,这也是必要的。

2、对象:PPP项目只能是公益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

《评审标准》“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不作为备选项目。这与此前规定是一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按照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申报通知财金[2015]57号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

因此PPP项目只能是公益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经营性用地不宜作为PPP项目用地。商业项目不宜直接打包到PPP项目之中,可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解决商业项目补贴 PPP项目问题。

3、      期限:不低于10年,必须带运营。

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合作期多长,其他文件并没有规定。只有征集第二批及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财金[2015]57号及《评审标准》规定: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或者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 ,不作为备选项目。

PPP强调项目全生命周期。一个基建或公共服务项目,设计寿命通常在50年到100年。但考虑金融机构融资期限的可行性,规定最低10年是适当的。目前,除非政策性银行,能够做到10年贷款的银行也寥寥无几。

BT仅仅涉及投资和建设环节,其期间也就2年左右,根本未包括全生命周期。项目全生命周期强调的是运营。只有由社会资本负责项目运营,才能提高项目效率,才能做到物有所值。从现有PPP文件上规定的PPP运行模式BOT、BOOT、TOT、BTO等看,PPP项目都带O(运营)。当然L(租赁)、M(管理)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变相的运营。因此,不带运营的BT不是PPP。

4、融资:不得固定回报、保底承诺。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政府可以…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财金[2015]57号及《评审标准》明确规定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将不被列入备选项目。

采取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的项目实则仍是地方政府借债融资,扩大地方政府债务,违背了PPP风险共担、绩效评价等原则,因而不属于PPP项目。

5、采购: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对于PPP项目,无论采用特许经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均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进一步规定:增加了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司法实践,特许经营项目未采用竞争性选择投资人,往往认定合同无效。因此《评审标准》规定:“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不列为备选项目。

6、绩效:按照绩效标准支付服务费

政府补贴条件是绩效评价合格。财金[2014]113号第26条规定:“……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

《评审标准》将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作为评审重点。从而使得社会资本获得的补贴及其他收入因为绩效不同而不同,从而避免出现固定回报情况。

7、合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理回报

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类似合伙的合作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财金[2014]113号第11条规定PPP项目“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评审标准》将“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作为重要评审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可以承担最低流量、最低供应等风险,保证社会资本不至于因不可预见原因明显亏损。但之对应,PPP项目应限制社会资本的高额收益作为对冲。

8、经济:定性定量评价,物有所值

物有所值评估是PPP的基本条件。财金[2014]113号第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现阶段以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作为补充。而在《评审标准》规定既要定性评价的也要定量评价。”

从现行政府及国外经验来看,政府推行PPP的基本目的是物有所值,也就是政府要合算。目前一线城市推行PPP不力的重要原因就是觉得PPP物不所值。由于基础数据缺乏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物有所值定量分析还有难度,但长远的看,这是必须的。

9、补贴:通过论证、财政能支付。

PPP项目下的政府补贴已被严格限制。财金[2015]57号规定:示范项目“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该规定明确了政府支出责任占年度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上限,保证了政府财政支付的能力,确保财政资金支持到位和项目的长期安全运行。

只有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证明政府有支付能力时,才作为PPP项目。《评审标准》规定:“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不作为备选项目。

10、准备:纳入规划、手续完备、有意向、可落地。

尽管国家推行力度大,但PPP项目落地较慢。一个重要原因是准备不充分。《评审标准》特别强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及立项工作的,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完备,社会资本积极响应,一年内可落地。融资落实也是PPP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的。

以上10项标准是第三批示范项目的客观标准。但这并不是最高的标准,而是符合PPP政策文件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