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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补遗通知(1)

  • 来源 :景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07-07 17:56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补遗通知(1)

 

各潜在供应商:

现将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3.2项评分标准”中报价部分“1.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修改为“1.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若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上述计算公式中小微企业的最后磋商报价应先价格扣除后再进行磋商基准价、报价得分计算,价格扣除计算公式:最后磋商报价×(1-1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1.1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与以上内容相关的均做相应修改。

3.因修改内容不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故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不变。

 

 

 

采购人: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栋么龙路17号

 编:666100

联系人:叶先生

 话:0691-2584137

采购人代理机构:西双版纳佳利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城一期B1幢6单元501号

 编:666100

联系人:李晨溪、杨倩

 话:0691-2225289、18787910956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