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十五五”期间烟花爆竹经营 布点规划和行政许可的公告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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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6-01-09 17:32
为规范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稳定,更好地完成2026—203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和《景洪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等规定,特此公告。
一、布点原则、区域、数量
1.布点原则。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总量控制、区域限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从城市安全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区及各乡镇人口分布、风俗习惯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
2.布点区域。允景洪街道、江北街道、嘎洒街道、嘎栋街道、曼弄枫街道,勐龙镇、中国竞彩网、景讷乡、勐旺乡、普文镇、勐养镇、景哈乡、勐罕镇、基诺山乡非禁放区域。
3.布点数量。本次全市布点总数为90个(见附件1),在“十五五”期间,根据烟花爆竹管控政策,调整布点数量。
二、许可办理流程
(一)资格报名。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新办件)向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报名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1.报名地点:景洪市榕林东路4号便民服务中心D03窗口(电话:0691—2162095)。
2.报名材料:
(1)经营烟花爆竹的书面申请书1份(见附件2);
(2)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
3.报名要求:
(1)申请人为主要负责人,年龄要求: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文化程度及身体条件能适应烟花爆竹行业需要,服从主管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
(2)申请人只能选择本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布点的一个乡镇或街道内的一处经营场所进行报名,且同一经营场所只对应一个申请人(即:一人一证)。
(二)资格比选
为规范安全监管,每个申报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需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进行初核后(附件3),报景洪市应急管理局审议。资格比选邀请纪检监察单位全程参与监督。比选完毕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公布初核分数。同一布点范围内,在无否决项申请人当中,以高分者优先获取行政许可申请资格。若最后一个许可名额分数相同,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申请人现场抽签决定。
(三)资格公示
通过景洪市政务网、“景洪应急”公众号,将所有申请人的评分成绩及拟获得申请资格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提交申请
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备齐申办材料(附件6)统一至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
(五)条件复核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取得资格的申请人申请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复核(附件4),并核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六) 许可发放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将拟发证名单在景洪市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许可期限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景洪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9个乡镇为2年,5个街道(城区)为1年,临时证为3个月。
三、管理要求
(一)加强零售经营者规范。
1.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附件5)。对标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及周边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零售店(点)一律不予审批。对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材料与资格评分时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审批。
2.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
3.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旦发现,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加强零售经营店(点)规范。
1.零售店(点)原则上为申请人所有,如店面房屋为租赁使用的,需提供相关租赁合同。
2.零售店(点)须在醒目位置处张贴景洪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急处置措施及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3.零售店(点)销售的产品必须是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的合格产品,必须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及烟花爆竹实名登记制度进行管理,不得购、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生产日期等假冒伪劣产品及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产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m。
5.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全市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到经营零售店(点),各零售店(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证到期后,必须安全妥善处理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原则上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回收,严禁非法储存。
7.零售店(点)必须安设视频监控,监控区域范围应覆盖全店面,监控储存容量应不少于90天。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主动承担烟花爆竹安全宣传义务,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三)加强日常监管规范
1.各乡(镇)、街道办和农场社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调查摸底、公告宣传和现场初核等工作。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刁难群众的一律严肃处理。
2.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一证多点、超量储存等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并解释。
附件1
景洪市2026—2030年烟花爆竹布点规划
|
序号 |
乡镇(街道) |
规划 数量 |
备注 |
|
1 |
允景洪街道 |
8 |
|
|
2 |
江北街道 |
5 |
|
|
3 |
嘎栋街道 |
7 |
|
|
4 |
嘎洒街道 |
11 |
|
|
5 |
曼弄枫街道 |
7 |
|
|
6 |
勐旺乡 |
5 |
|
|
7 |
普文镇 |
5 |
|
|
8 |
中国竞彩网 |
5 |
|
|
9 |
景讷乡 |
5 |
|
|
10 |
基诺乡 |
1 |
|
|
11 |
勐养镇 |
7 |
|
|
12 |
勐罕镇 |
7 |
|
|
13 |
景哈乡 |
5 |
|
|
14 |
勐龙镇 |
6 |
|
|
15 |
东风社区管委会 |
6 |
|
附件2
申 请 书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申请在 镇(乡、街道) 处(使用面积 ㎡)经营烟花爆竹,自愿参加烟花爆竹布点经营许可申请报名,并承诺依法依规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诚信安全经营。
拟申请经营场所定位(完整截图):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核查评分表
|
申请人 |
|
序号 |
|
||||
|
地址 |
|
面积 |
|
||||
|
否决项 |
¨有 ¨无 |
得分 |
|
||||
|
签字确认 |
核查人: 、 |
||||||
|
本人及申请人认可本次现场核查情况及评分!
被核查人: |
|||||||
|
一票否决项 |
现场核查 是否达标 |
||||||
|
选址 |
市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不设点 |
¨是 ¨否 |
|||||
|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是 ¨否 |
||||||
|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域内 |
¨是 ¨否 |
||||||
|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
¨是 ¨否 |
||||||
|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
¨是 ¨否 |
||||||
|
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是 ¨否 |
||||||
|
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 1KV 的电力线路下方 |
¨是 ¨否 |
||||||
|
外部 距离 |
距离 220KV 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 架空输电线路 ≤80kg ,不少于 50m;>80kg且 ≤ 100kg ,不少于 60m; >100kg且≤200kg ,不少于 65m;>200kg且≤300kg ,不少于 70m |
¨是 ¨否 |
|||||
|
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 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不小于 100m |
¨是 ¨否 |
||||||
|
距离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小于 50m |
¨是 ¨否 |
||||||
|
两个零售店门、窗洞口相对时,不得小于 80m |
¨是 ¨否 |
||||||
|
面积 |
不应小于10 ㎡ ,且不应大于 200㎡ |
¨是 ¨否 |
|||||
|
平面 布置 |
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得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
¨是 ¨否 |
|||||
|
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
¨是 ¨否 |
||||||
|
零售场所不得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通道 |
¨是 ¨否 |
||||||
|
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
¨是 ¨否 |
||||||
|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隔墙厚度不小于180mm 的密实砖墙,隔墙不应设门窗和洞 口 |
¨是 ¨否 |
||||||
|
面积不大于 100㎡ ,可设 1个安全出 口;面积大于 100㎡ , 安全出口不少于 2个; 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
¨是 ¨否 |
||||||
|
顾客进出门宽不应小于 1.5m |
¨是 ¨否 |
||||||
|
消防和电气 |
零售场所电气线路不得有明接头,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头应具备防爆功能 |
¨是 ¨否 |
|||||
|
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
¨是 ¨否 |
||||||
|
周围 25m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是 ¨否 |
||||||
|
安全管理 |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
¨是 ¨否 |
|||||
|
其他评分项(满分 100 分) |
|||||||
|
主项 |
子项 |
具体内容 |
分值 |
得分 |
|||
|
选址 及 外部 距离 |
地理位置 |
较为偏僻 |
2 |
|
|||
|
较为便利(乡镇、街道驻地或非禁放区主要道路) |
10 |
||||||
|
停车区域 |
停车区域≤ 10㎡ ,易占用马路或店面进出通道, 无明显可用停车位 |
2 |
|
||||
|
有较少区域停车>10 且 ≤50 ㎡ |
5 |
||||||
|
有较大的空旷区域停车>50 ㎡ |
10 |
||||||
|
四邻情况 |
经营点与四邻间距 5米以内 |
2 |
|
||||
|
经营点与三邻间距 5米以内 |
4 |
||||||
|
经营点与二邻间距 5米以内 |
6 |
||||||
|
经营点与一邻间距 5米以内 |
8 |
||||||
|
经营点5 米内无其他建筑 |
10 |
||||||
|
房屋 结构 |
楼层 |
2 层以上(含 2层)楼上无人居住 |
5 |
|
|||
|
1 层 |
10 |
||||||
|
平面 布置 |
经营场所面积 |
≥10 且 ≤35㎡ |
2 |
|
|||
|
>35 且 ≤50㎡ |
4 |
||||||
|
>50 且 ≤70㎡ |
8 |
||||||
|
>70 且 ≤200㎡ |
10 |
||||||
|
疏散通道 |
疏散通道≥1.1 且 <1.5m |
5 |
|
||||
|
≥1.5m |
10 |
||||||
|
建筑 结构 |
建筑结构 |
拼接式板房等建筑物 |
2 |
|
|||
|
采用砖混结构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等 |
10 |
||||||
|
安全出 口 |
符合安全疏散要求其他形式的门 |
2 |
|
||||
|
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
10 |
||||||
|
存储条件 |
存储环境防水防潮 |
10 |
|
||||
|
人员 资质 |
人员持证 |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
3 |
|
|||
|
负责人持证 |
5 |
||||||
|
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 |
10 |
||||||
|
得分 |
|
||||||
附件4: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及周边安全条件
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核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
|
序号 |
现场核查内容 |
|
1 |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
2 |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 |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
|
4 |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
|
5 |
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
6 |
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
|
7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
|
8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 |
|
9 |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 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
|
10 |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
11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
|
12 |
烟花爆竹存放区与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13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
|
14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专店经营,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
15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 |
|
16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聚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
|
17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
|
18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
|
19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米。 |
|
20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
|
21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2米。 |
|
22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禁有明火。 |
|
23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毫米。 |
|
24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档。 |
|
25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
|
26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
|
27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
|
28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
|
29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
30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在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
审查(核查)意见: ? 符合 / ? 不符合
审查(核查)人员(签字):
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5.
2026年景洪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总图

江北街道禁燃区域:以江北空气自动监测站为圆心向外缓冲约400m、东北方向不超过景亮路(以景亮路为界);西南方向不超过澜沧江(以澜沧江为界);西北方向以原景洪市投资促进局左侧道路为界;东南方向以怡景湾东北门道路为界的范围。
曼斗社区及告庄西双景禁燃区域:全区域(除景兰酒店后方与六国水上市场之间空旷区域、曼飞龙3号烤鸡店及周边停车场和沿江空旷地带)。

允景洪街道禁燃区域:东至勐泐大道;西至民航路;北至勐腊路;南至勐遮路。

嘎洒街道禁燃区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2.5 公里,跑道北端 10 公里,南端 5 公里的范围。

华能景洪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禁燃区域:东至勐海路及曼听路;西至勐泐大道;北至勐捧路;南至易武路。

附件6.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新证(延期、增加许可范围)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各类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
*2 |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安全监管部门核发,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行准备,申请人自备。 |
|
|
*3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份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
|
*4 |
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四邻平面示意图和经营专柜店面位置图)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3) ……。 |
|
*5 |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6 |
与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签订的供货协议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7 |
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8 |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9 |
应急处置措施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10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社保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申请人自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设置 |
附件7.
景洪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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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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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