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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迪诉云南博氧健身娱乐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96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0-14 10:49

云南博氧健身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杨凯迪诉云南博氧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云南博氧健身娱乐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云南博氧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凯迪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5942元(大写:伍仟玖佰肆拾贰圆整);

二、被申请人云南博氧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凯迪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250元(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圆整);

三、驳回申请人杨凯迪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8192元(大写:捌仟壹佰玖拾贰圆整),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