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公安局关于被害人被骗资金返还的公示221
- 来源 :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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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0-08 17:15
景洪市公安局侦办的(电诈)岩*香被诈骗一案,被害人岩*香被骗的14000.00元人民币中部分资金被转入嫌疑人账户6217********9387(开户名:戴*生,开户行:中信银行盐城大丰支行,一级账户)之中,其中被害人资金为?5596.61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陆元陆角壹分)。
该账户6217********9387(开户名:戴*生,开户行:中信银行盐城大丰支行,一级账户)于2024年09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冻结9263.99元人民币,通过资金返还比例计算方法计算出可返还资金为?5596.61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陆元陆角壹分)。
现将该案资金返还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对公告有异议的,需要异议人提出异议证明材料,交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清泉路12号景洪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公告期限结束后,对公告结果无异议的,按照公告比例将冻结资金返还被害人。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08日
监督机关:景洪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联系电话:0691-2168013
景洪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