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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意见的公告

  • 来源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9-09 18:20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加强建筑风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 〔2017〕53号)规定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我局对《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面向社会公众对《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征求意见及建议。如认为本通知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25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447127346@QQ.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景洪市勐遮路5号,邮编:666100)向景洪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建议,并在信封上注明“《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意见”。

联系人:黄博  联系电话:0691-2135953

附件:《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9日


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加强建筑风貌管控,结合实际制定居民自建房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居民自建房。

第二条 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市自然资源局先行组织编制拟出让地块的设计方案,经市规委会审定后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组成部分,出让公告时与地块其它出让条件一并对外发布。

第三条 设计方案深度要求:重点关注空间形态、周边关系、城市界面、天际线、公共空间、交通组织、环境景观等,内容符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主要控制建筑外立面,建筑体量,建筑轮廓,建筑基底面积等。

第四条 居民自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和影响消防、电力、通讯、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设施安全,并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五条 居民自建房经济技术指标规定:

(一)用地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建筑密度≤70%,1.0<容积率≤3.0,建筑高度≤15米,绿地率≥10%,机动车停车位1个/1户;

(二)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小于250平方米的,建筑密度≤65%,1.0<容积率≤2.5,绿地率≥15%,建筑高度≤15米,机动车停车位1个/1户;

(三)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50平方米的,建筑密度≤50%,1.0<容积率≤2.5,绿地率≥25%,建筑高度≤15米,机动车停车位1个/1户;

第六条 建筑高度除应满足本规定第五条以外,同时还需满足机场净空要求。

第七条 建筑风貌应体现“热、傣、水、边”的地域特点和以西双版纳傣民族传统建筑文化风貌为主体的城镇风格特色,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小品等应体现西双版纳傣民族传统风貌为主的民族传统建筑外观造型,同时融入现代建筑的特点,达到建筑外装修、装饰及色彩等风格的协调与统一。

第八条 土地出让后,土地权利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附件的设计方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细化、完善。不得改变原设计方案的核心要素和要求,包括:总体布局、空间形态、建筑风格等重要指标和设计内容,不得降低建设品质,可对建筑内部功能、住宅户内套型、景观绿化等内容进行深化设计。

第九条 土地权利人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在出让合同附件的设计方案基础上深化,已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且报建材料齐全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对城市设计总体布局和空间形态有较大调整的,应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审查通过后,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且报建材料齐全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允许规划指标一致且相邻的地块合宗报建,合宗后需按程序报审报批。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办),按各自职责履行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土地权利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置,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土地权利人的违约、违法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景洪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