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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4〕3-2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8-23 11:46


被处罚人:殷*斌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村    

邮政编码:665099    联系电话:159****488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专家组对西双版纳光大新型墙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电动车在实验室充电。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23年12月6日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双版纳光大新型墙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专家意见表,证明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隐患级别、标准依据以及整改措施。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执法人员下达指令书,要求西双版纳光大新型墙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西双版纳光大新型墙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息以及投资人、安全生产管理员身份信息。证据五:西双版纳光大新型墙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整改延期申请书,证明西双版纳光大新型墙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并制作了书面的整改报告。证据六: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双版纳光大新型墙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西双版纳光大新型墙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主动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 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竞彩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地址:云南省景洪市勐海路2号西双十二城观澜A栋一楼

联系人: 吕静 联系电话: 0691-2162587  邮政编码: 666100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