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景 )应急罚决〔2023〕16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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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8-23 11:27
被处罚单位: 景洪东达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罕镇****村 邮政编码: 66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洪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6****5912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生物质颗粒旋风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旋风除尘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砂光机/压刨机/带锯/除尘器等设备表面、内部、管道、电气设备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未对存在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的烘干机、旋风除尘器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且未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三:云南省重点工贸企业隐患清单1份;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景洪市 人民政府或者 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地址:云南省景洪市勐海路2号西双十二城观澜A栋
联系人:罗建云 联系电话:0691-2162587 邮政编码:666100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