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城市你我共建,幸福景洪你我共享
  •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

  • 来源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2-11-17 05:58

景自然资源 强拆(告)字〔2022〕第LW002

林如、向书兵、陈亚萍、段勤:

    你(单位)20187月在景洪市曼龙匡29北纬21°5937″东经100°4828,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自然资源局于20221013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景自然资源限拆(决)字〔2022〕第LW070号)并已依法送达给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经催告后仍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景洪市人 民政府已责成我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工作。我局决定从202211 24 日开始依法对你(单位)上述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请你(单位)在202211 23日前自行清理完毕存放于被强制拆除标的物内的所有财物。因逾期未清理财物而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