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
- 来源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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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11-17 05:58
景自然资源 强拆(告)字〔2022〕第LW002号
林如、向书兵、陈亚萍、段勤:
你(单位)于2018年7月在景洪市曼龙匡29号(北纬21°59′37″东经100°48′28″),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景自然资源限拆(决)字〔2022〕第LW070号)并已依法送达给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经催告后仍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景洪市人 民政府已责成我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工作。我局决定从2022年11月 24 日开始依法对你(单位)上述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请你(单位)在2022年11 月23日前自行清理完毕存放于被强制拆除标的物内的所有财物。因逾期未清理财物而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