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城市你我共建,幸福景洪你我共享
  •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9-10-18 17:45


景政办发〔2019〕209号


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小型水库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洪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中国竞彩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指进行过大坝注册登记,并在云南省水利厅备案的小型水库,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景洪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水库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业主)是水库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为:

(一)水库库区为校核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

(二)水库大坝主坝和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管理房等周围各10米至20米。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300米;

(二)水库大坝主坝和副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管理房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四)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六)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采取聘用制,每座小(一)型水库不得少于2名管理人员;每座小(二)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在当地聘用1名固定的管理人员全年管理维护水库,主汛期增聘2名管理人员值班管理维护水库。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市水行政单位,及时采取抢护措施。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运行计划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汛前、汛中、汛末,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后,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对本乡镇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村(组)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度汛工作。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应进行除险加固。

国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申报中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投资或申报省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投资。

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该经济组织负责。

在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控制运行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章 责任和管理主体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小型水库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负直接管理责任。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农场主要负责人为其管辖的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责任人。

企业管理的小型水库,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有没有专管机构的小型水库都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管理主体应建章立制,并签订协议,明确专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专管人员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应及时报乡镇、农场水务站备案。小型水库专管人员对管理主体负责,业务上接受乡镇水务站指导和管理。

小型水库专管人员应熟悉水库管理业务知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知识培训,对小型水库专管人员核发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防汛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巡查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每年应落实管理范围内各小型水库防汛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巡查责任人。其中行政责任人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或农场主任(场长)担任;技术负责人由乡镇、农场水务站指派技术人员担任;巡查责任人由乡镇、农场水务站指派技术人员担任或由水库专管人员担任(有管理机构的水库由其负责人担任)。

各水库每年明确的三类防汛责任人应报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逐步推进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小型水库的管理主体或主管部门可将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型水库采取打包的方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一个专业队伍进行管理和维护。

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不能取代管理主体的责任,原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农场的管理职责不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专业化管理队伍签订合同,明确管理事项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应科学、合理、规范。

(一)租赁、承包合同已到期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管理主体收回水库经营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一个专业队伍进行管理和维护。

(二)已对外租赁、承包尚未到期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监管责任仍由水库管理主体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租赁、承包人除在法律(政策、法规)框架下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履行水库安全和水质保护工作的义务,并承担大坝维修养护、涵(闸)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等相关责任。
    凡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与租赁、承包人补充签订经营合同。如果租赁、承包人不接受管理,或者水库安全和水质达标得不到保障,且不愿意承担大坝维修养护、涵(闸)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等相关责任,水库管理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可责令专业队伍依法与租赁、承包人解除租赁、承包合同。
    (三)小型水库经营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专管人员工资、水库经常性维修养护、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等经费的不足。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设立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并列入市财政预算,列入市财政预算的管理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承包经营收入纳入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库容小于10万方(不含10万方)的坝塘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竞彩网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