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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9-06-27 15:28

景政发〔2019〕34号


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城市

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现将《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

2019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旅游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景洪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依法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在征收工作中,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广泛征询意见,依法制定能够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并通过征收补偿安置,提升住房建筑质量,适当增加住房面积,确实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二、组织机构

由中国竞彩网主导,启动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成立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城市更新改造日常事务,综合统筹、联络协调、督办管理等工作。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

三、确定征收范围、分区分步实施

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区,包括各棚户区、老旧小区、城中村,根据政府财政能力,合理制定各片区、各项目的房屋征收分步实施方案。各项目具体征收范围在实施时明确。

四、实施模拟征收

各项目实施模拟征收,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附有特定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住户签约率达到85%(含85%)以上或具备开发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正式下达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进入搬迁期;签约率在85%(不含85%)以下或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暂不作出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暂不生效。

五、房屋土地征收期限

自2019年 1月1日起,启动实施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项目的具体征收期限在正式实施时明确。

六、房屋征收原则、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及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用途及性质为准。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土地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在征收房屋时,同时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管理并依法进行供地。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 住房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 货币补偿

对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含房屋装修),对普通住宅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40%进行补偿,对不超过两层的庭院式住宅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60%进行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评估单价上浮40%进行奖励。

2.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提供位于项目规划区内的回迁安置房源,也可以提供其他异地安置房源:

(1)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为不超过两层的庭院式住宅的,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6产权调换比例回迁安置;其它住宅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4产权调换比例回迁安置

(2)经征收人同意,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方式的,可以根据异地安置地段和征收项目地段的住房市场价格差适当调整产权调换比例,上浮或下浮比例原则上不应该超过0.2。

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增加1∶0.4给予产权调换奖励。

(3)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10平方米(包含10平方米)以内,按具体实施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住房评估均价购买。超过安置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按安置房的市场价下浮5%优惠购买。

(4)乙方实际所选回迁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应得回迁置换房屋总建筑面积0—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甲方可按开盘当天开盘价下浮5%作价补偿给乙方;不足置换房屋总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甲方按具体实施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住房评估均价作价补偿给乙方。

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在项目安置房源中依次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

(二)其它房屋和附属设施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对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附属建(构)筑设施的货币补偿标准: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可补偿的,按《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经营性房屋及其他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对本项目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经营性房屋及其他房屋(商场、宾馆、铺面、工厂、仓库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具有合法产权的经营性房屋及其他房屋按照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进行奖励。

七、搬家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房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过渡期间由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直至安置房交房通知书下达之日止。如由征收人提供过渡房源的,由征收人按原产权面积与过渡房面积差结算临时安置补偿,每6个月发放一次,直至安置房交房通知书下达之日止。


(二)对经营性、单位用房及其它房屋产权人和住宅货币补偿产权人,临时安置过渡费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八、被征收住房的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九、果木及青苗的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土地上种植相关果木、青苗等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详见附件3)。

十、水电管网等专项设施改造建设

本项目区内电信、联通、移动、广播电视、电力、给排水等管网设施迁移、改造建设必须服从项目需要,迁移改造费用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在提供有效相应证件并积极配合支持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情况下,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一)五保户;

(二)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三)烈士家属;

(四)低保户;

(五)重度残疾人。

十二、限制行为

凡属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竞彩网关于城市更新改造—江北农垦医院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土地权属和房屋的出让、转让、分割、抵押、登记发证;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七)新的生产和种植活动及变更土地租赁关系;

(八)分户及户口迁入;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和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十三、其他事项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出具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等权属证明的书面委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国土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对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方案,报征收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三)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房屋产权人为征收人,搬家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由租赁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双方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设施。

(五)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如未缴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总款中扣除。

(六)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阻碍项目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收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闹事,严重影响征收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严格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仅适用于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项目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十五、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 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doc

      2. 住房室内装修补偿标准.doc

      3. 果木及青苗补偿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