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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 :中共景洪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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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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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办发〔20165

 

中共景洪市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农场、度假区)党委、街道工委,市委各部委室,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单位党组(党委):

经市委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景洪市委
                                                                                                                                                                        
2016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协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完善政协协商制度体系,推进入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政协协商的总要求

(一)重要意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完善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构建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真实收集和综合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党委、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有利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安定团结、民主和谐、生动活泼的社会政治局面;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形成闯出景洪跨越式发展路子的强大力量。

(二)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不断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把景洪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精品旅游城市,促进景洪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一)协商内容

1.重大决策。各级党委、政府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举措、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决策执行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和城市总体规划;事关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决策和重大政策调整,对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具有影响的重大工程建设。

2.重要报告。党代会报告草案、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草案、财政预决算报告以及财政预算调整草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案。

3.重要人事安排。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换届时的建议人选。

4.重要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重要规章的制定及修订。

5.其他有关事务。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政协根据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普遍要求,提请协商的有关重要事项;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协商形式

1.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听取大会发言,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改进界别联组分组方式,适当增加联组别。党委常委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有关界别联组会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委员意见。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规范会议活动的程序和机制,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2.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市政协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会议主题划分若干协商专题,采取多种方式划分协商小组。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小组讨论。会议成果以政协党组报告、政协意见建议、大会发言专报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3.规范专题协商会。市政协可视情况安排专题协商会。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组织相关的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后,委员的意见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政协意见建议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4.组织开展对口协商。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以议题为纽带,确定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党政部门。加强走访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年初互相通报工作安排,确定对口协商议题。对口部门应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也可开展联合视察调研。

5.积极推进界别协商。落实政协领导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制度,注重通过界别联组会、界别调研视察、界别提案等方式,就各界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总体部署,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进行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和开展界别小组活动等。政协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参加界别小组活动和界别协商活动。

6.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政协要完善提案审查工作细则,严格立案标准,提高提案质量。提高集体提案比重,增加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案。建立共同交办提案机制,召开提案交办会,协商落实好责任。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和督办工作机制,实行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重点提案的制度,重点提案面商时,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政协分管领导应出席面商会。落实由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遴选和督办的工作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完善提案办理考核体系。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7.拓展协商形式。建立完善以界别为基础、以专题为内容、以对口为纽带、以座谈为主要方法的协商形式,探索民主评议、专题约谈、网络议政、远程协商、恳谈协商、群众参与式协商等新形式,丰富和拓展政协协商的形式和渠道。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政协要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邀请基层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政协协商活动,不断拓宽和畅通人民群众理性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协商程序

1.遵循协商程序。在协商中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先协商后决定,重要政策法规先协商后通过,使各项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决定之前,逐步建立完善政协全委会议集中协商、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和专委会对口协商的工作机制。

2.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政协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协商议题提出的相关办法,认真落实由党委、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建立党委与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重点会商协商议题的机制,议题可由党委、政府交办。可由政协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政协应根据党委、政府工作要点和政协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协商题,通过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议、乡镇工委会议等形式征集协商议题,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协商议题。

3.健全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工作机制。政协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年末或年初,由党委办公室牵头,与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进行会商,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督办工作事项。协商计划一经确定,由党委办公室分解到有关部门做好协商准备。

4.规范政协协商活动。政协加强同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协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政协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协商活动,应提前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函,告知协商内容、参加人员等事宜。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政协组织的协商活动,并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坚持体谅包容、求同存异,尊重和包容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允许不同思想观点在政协交流交锋交融,充分运用好政协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5.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政协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运用和反馈办法。综合运用建议案、政协党组报告、大会发言专报、专项建议、政协信息、社情民意动态等多种形式,及时整理反馈协商活动形成的意见建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会议协商形成的意见建议,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应及时批阅。其他经协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重要的协商成果应列入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进行研究。健全党委、政府在政协全会、常委会会议通报协商成果制度。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协商意见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政协,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反馈政协办公室;对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应抄送政协办公室。

6.建立协商成果的督办机制。建立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督办政协协商重要意见建议的制度。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将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协商意见办理的相关批示列入督查事项,认真组织督查,督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政协要通过专题报告、政协信息、新闻报道、大会发言等途径推动协商成果转化,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吸纳政协协商意见建议的情况,政协办公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

三、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

(一)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具体意见。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积极探索完善政治协商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政治协商中的职责。

(二)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加快推进民主监督理论研究,总结推广专题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有效做法,逐步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的协商活动要增加民主监督的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应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政协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特约监督员发挥作用的机制,可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探索推进党委统一委派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密切和党委、政府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

(三)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政协例会、视察、调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制度,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协经常性工作,密切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好党委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

(四)制定强化委员服务和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完善委员履职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发挥作用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强化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制定委员违反政协章程的处理办法。

(五)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充分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完善委员联系工作制度,规范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市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邀请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州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可安排乡镇当地相关州、市政协委员参加。认真做好政协委员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在政协设立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明确职责,承担委员日常联络服务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配合专门委员会,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召集人,及时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

四、推进政协协商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党组中心组学习、常委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学习制度。组织委员和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专题研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和有关重大决策,引导委员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履职实践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重视调查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专题调研工作实施办法。年度视察和专题调研课题应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统一部署协调。加强和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的联合调研,优化调研队伍结果,丰富调研形式,强化研究论证。

(三)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总结推广“委员之家”、委员联系点、委员网上信箱等联系群众的新方式。密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委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

(四)提高合作共事能力。认真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重要作用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建立政协主席、共产党员副主席、秘书长联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制度。加强政协办公室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政协办公室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衔接,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五、加强党对政协协商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协协商的重大意义,注重发挥政协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善于运用政协协商为实现总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服务。坚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按照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据宪法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协商活动。

(二)建立健全党领导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重要文件的制度。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换届时继续提名委员人员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改进委员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的力度。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协商活动的过程性监督检查,确保政协协商的形式、内容、程序规范,成果及时得到落实。

(三)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工作中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政协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政协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四)积极为政协协商创造良好条件。健全政协领导列席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建立党政部门定期通报工作制度,积极为政协知情明政、协商议政、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参加,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方面领导列席。协商活动举办前,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并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视察调研活动。健全知情民政制度,探索建立政协委员阅读有关文件的制度安排。大力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党校(行政院校)的教学计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积极宣传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参与政协协商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入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财政要保障推进入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需的工作经费;委员按章程参加会议、委员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和工资、津贴、奖金差旅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无单位的委员市政协要给予相应的误工补助;逐步建立委员履职补助制度,对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委员履行委员职责,要适当提高履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