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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4-04-23 09:11

景政办发〔2012127

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市级

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景洪市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竞彩网

201287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管理办法(暂行)

前  言

建立救灾种子储备制度,是抗灾救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中国竞彩网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洪涝、冰雹、干旱等灾害多发,灾后补救任务重,尤其是补救用种工作压力大。因此,建立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十分必要。目前,我省已经出台了《云南省省级粮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国竞彩网救灾种子储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216号)及《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景洪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全市农业生产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216号)及《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备荒种子主要用于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粮食生产应急所需种子的供应,为顺利开展农业生产救灾和粮食生产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条 按照“职责明确,协同管理”的原则,由市农业局负责本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市农业局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储备数量、种类

第四条 本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类主要是杂交玉米、杂交水稻。

第五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农作物品种布局以及储备资金规模,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次年的种子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市农业局下达的种子储备计划,结合辖区种子企业具有资质条件的实际,研究确定承担种子储备任务企业。条件成熟则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办法》要求,确定种子储存企业,并签订《景洪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同时报州级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种子储备

第七条 根据本地高温高湿和全年生产的农业特点,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采取种子储备总量不减,在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适度调整品种储备结构,但每年只能更换两次。救灾备荒种子实行常年储备,储备时间为每年101日至次年930日。种子储备期满,未动用的种子,由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自行销售处理。

第八条 储备的种子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按照种子质量检验技术规程,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负责种子生产、加工、入库、储藏、出库等环节的质量检测,市农业局负责检查指导,定期抽检。

第九条 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相应的种子低温低湿库;

(三)具有保证种子质量加工、检测检验仪器设备;

(四)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种子检验员、贮藏保管技术员和种子加工技术员;

(五)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条 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应当建立种子储备档案,并建立健全种子储藏保管工作制度,以确保种子储备期间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储备种子调配

第十一条 救灾储备种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市农业局应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抗灾救灾或粮食生产应急的需要,由市农业局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承担种子储备企业调拨供种。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接到救灾种子调配通知书后,必须按通知书的规定调运种子,并向调用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市种子检测机构应同时组织抽检。

第十四条 以“保本”原则确定救灾种子的调配价格。承储单位有义务协助调入单位做好调运工作,调运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由市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所需收购资金原则上由承储单位解决,种子储备及管理费用列入同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费用主要用于下列项目开支

(一)种子储备贴息。种子储备占有资金,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给予补贴;

(二)种子仓储费用补贴。包括种子仓储期间的水电费、熏蒸费、检验费、仓库占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以及人工费等;

(三)种子转商补贴。原则上按照省级储备转商标准10%给予储备企业补贴,但组织实施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协助储备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的减少转商损失;

(四)种子仓储自然损耗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种子储备管理工作费用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监督检查工作费用,包括年度验收及总结费用;

(二)抽查检验的种子补偿;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校核费用;

(四)储备种子的田间种植鉴定费用;

(五)检测人员必要的业务培训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因储备单位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种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对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如发现违规使用储备资金行为,将收回其资金,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2次定期检查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种子储备、调运任务或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停拨并收回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同时取消下年度种子储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如擅自更换储备种子,以及仓储期间种子出现意外质量问且不及时报告,给抗灾救灾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承储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