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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 “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
  • 浏览 :
  • 发布时间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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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7〕241号

 


 

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景洪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函》(云环函〔2017〕3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了《景洪市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

                  2017年1110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十三五”期间景洪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景洪市属于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功能类型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开展此项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关乎中央、省对中国竞彩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奖励。因此,全市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二、技术指标计算与数据来源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技术评价指标和调节指标两部分。技术评价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分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根据被考核县域所属的生态功能类型选择相应的技术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调节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遥感抽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三部分。各项指标数据收集整理情况如下:

(一)自然生态指标

1. 生物丰度指数: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和科技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提供。

2. 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数据来源: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2017年度部分统计监测数据。

3. 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数据来源: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和科技局2017年度部分统计监测数据。

4. 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数据来源: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2017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5.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 /县域国土面积×100%。数据来源: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度部分统计监测数据。

6.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数据来源:自然保护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数据由林业局提供;风景名胜区面积数据由住建局提供;地质公园面积数据由国土局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数据由水务局提供。截至到2017年的各类受保护区域面积数据。

(二)环境状况指标

1.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数据来源:环境监测数据。

2.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数据来源:环境监测数据。

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数据来源:环境监测数据。

以上3项数据由市环境保护局提供。

4.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数据来源:市住建局。

在填报软件中需要填报4张基础信息:有4张表格

(1)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由县统计局提供。

(2)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自然保护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数据由林业局提供;风景名胜区面积数据由住建局提供;地质公园面积数据由国土局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数据由水务局提供。

(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由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提供。

(4)土地利用信息表、土地利用信息表(补充)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备注:以上数据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三)调节指标

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遥感抽查和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监管指标(100分)

(一)生态保护成效(20分)

1.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5分)

指标含义: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命名。指标解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保部的国家级生态县(市)创建、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2014年启动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第一(45个)、二批(55个)名单所涉及的考核县(市、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简称创模,环保部)、国家公园(目前正在试点)。指标分值5分,计分方法: 提供创建成功的公告文件。 

数据来源:市发工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2.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5分)

指标含义: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指标解释:县域范围内已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保护区跨不同的县域,也有效。指标分值:5分,计分方法: 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公告文件,以及保护区概况等资料;环保部网站可以查询到截至2015年的自然保护区名录及涉的行政区(http://www.zhb.gov.cn/stbh/zrbhq/qgzrbhqml/)。

数据来源: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提供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3.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5分)

指标含义:考核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指标解释:在考核年(即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如保护区跨不同的县域,也有效。指标分值:5分,计分方法:考核年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公告文件及保护区概况。其他生态创建包括: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国家相关部门的正式公告文件为准。

数据来源:林业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提供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4.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5分)

指标含义: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 指标解释:在考核年(即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全年财政支出的比例指标分值: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分), 计分方法:提供2017年经市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未列入地方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需要统计在内。

目前属于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以下14项:1.大气污染防治资金、2.水污染防治资金、3.节能减排补助资金、4.城市管网专项资金、5.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排污费支出、7.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8.退耕还林工程财政专项资金、9.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10.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11.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12.水利发展资金、13.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14.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提供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二)环境污染防治(40分)

1.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10分)

指标含义:2017年县域内纳入监控的重点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污染物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指标解释:考核县域的重点污染源监控名单已经全部认定,并固化在软件系统中;每季度的监测数据、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总站,分季度审核,按年度计算达标率。指标分值:10分,其中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满分7分,计算方法:污染源排放达标率×7分;污染源监管3分,考核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以及环境监察情况。计分方法:根据纳入监控的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数据审核结果计算2017年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根据监控的重点污染源2017年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公开以及监管部门监管综合评分,原则上每个污染源至少保证一季度开展一次上述工作。最终得分=污染源排放达标率×7分 + 污染源监管得分。

数据来源:市环保局

2. 污染物减排(10分)

指标含义:考核主要污染物减排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指标解释:利用国家最终核定的环境统计数据计算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年度减排任务主要考核2016年度上级部门对县级政府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认定。

计分方法:10分,其中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3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与2015年相比,2016年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的降低幅度计算得分值,若排放强度不降反增,则不得分。计分依据:① 提供上级部门下达2016年度减排任务的文件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认定文件,完成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② 2015年、2016年县域四项污染物排放量最终核定数据,该数据使用国家环统数据库数据,由国家直接调用,不需地方填报,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此外需要注意:“十三五”文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降反升的县域,作为直接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的依据。

数据来源:市环保局、市发工局。

3. 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10分)

指标含义: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指标解释:发改部门制定并公布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考核2015、2016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及其变化。

计分方法:10分,其中:①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5分;②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分,与2015年相比,根据2016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降低比例计算分值((p2016-p2015)×5),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不降反增,则不得分。最终得分为二者之和。计分依据:

①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由发改部门提供制定并正式公布负面清单的文件等证明材料,2017年考核的重点为县域是否已制定并正式公布本县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若制定并正式公布负面清单,得5分;否则不得分。

②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与2015年相比,2016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降低比例变化,若降低,则按照降低比例计算分值((p2016-p2015)×5),若不降反增,则不得分。

此外需要注意:“十三五”文件对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不到位的县域,作为直接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的依据。

数据来源:市统计局、市发工局。

4.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0分)

指标含义: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

指标解释: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截至到2017年12月31日,县域内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连片整治、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②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截至到2017年12月31日,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转运(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乡镇数量占全县乡镇数量比例。③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截至到2017年12月31日,乡镇驻地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乡镇数量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计分方法:10分,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分、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2分。

最终得分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 +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分 +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2分。 计分依据:①截至到2017年年底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立项文件;②各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记录、相关处理设施(转运站、车辆等)建设立项文件、图片资料;③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立项文件、图片资料等。

数据来源: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

1.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8分)

指标含义:县域内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全年污水排放量的比例。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县城建成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情况。

计分方法:8分,其中: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②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

最终得分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 + 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得分 计分依据:①由城建(市政)、环卫部门统计核算的2017年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产生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算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②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具有监督性监测报告,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指标含义:县域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计分方法:8分,其中:①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3分。

最终得分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得分。 计分依据:①由城建环卫统计核算2017年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清运量、无害化处理量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算无害化处理率;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周边环境定期监测记录等,能反映全年运行情况,若提供资料无法反映全年运行情况,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住建局。

3. 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4分)

指标含义: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

指标解释:考核县城建成区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

计分方法:4分,其中:①建成空气自动站2分,②实现自动站与省或国家联网2分,最终得分为① + ② 。计分依据:①提供上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县级空气自动站验收运行的文件,否则不得分;②省级环保(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联网证明以及省级数据平台接入自动站数据的界面或截图。 注意:部分属于地级市建成区的考核县区,可能有空气自动站属于国家1436个站点,此种情况不需要提供自动站建成证明和联网证明,直接得4分。   

数据来源:市环保局

(四)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

1. 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5分)

指标含义: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制定本县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指标解释:体现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计分方法:5分,计分依据:考核县域成立党政同责的县域考核组织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可每年制定,也可按照“十三五”方案统一制定十三五期间考核实施方案。若未成立领导小组或未体现党政同责或未制定实施方案,均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政府办、市环保局

2. 部门分工(5分)

指标含义: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清单。

指标解释:考核实施方案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及提供材料清单,同时将每年各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经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后,纳入党委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根据实施方案内的部门分工、工作任务清单能否覆盖考核工作要求等综合评分。

数据来源:市政府办、市环保局

3. 县级自查情况(10分)

指标含义: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两方面:①自查报告编制质量;②填报数据质量。计分方法:10分, 计分依据: ①自查报告质量5分,根据自查报告内容丰富程度、数据详实程度综合评分,要能够体现县域2017年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开展的工作。②填报数据质量5分,各类数据填报完整、规范、合理。出现诸如自然生态指标审核无效、受保护区面积错误、土地沙化和土壤侵蚀数据缺报、社会经济数据缺报、环境质量监测不规范、数据不符合逻辑判断等情况,出现1处扣2分,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市政府办、市环保局

三、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监测数据上报,二是县级自查工作上报。

(一)监测数据按季度直报(包括第三方直报),要求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2017年四个季度监测数据。2018年开始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上报(由市环保局负责上报)

(二)县级自查工作上报,请各相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2017年1-10月数据和相关支撑材料、图片报送,并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业务人员,专门负责此项考核工作及与市环保局对接,以便环保局工作人员发送各类电子版表格。数据(材料)报送至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联系人:罗蒂电话:2565263邮箱250511923@qq.com

(三)11月5日前:完成证明材料及监测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

(四)11月10日前: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报送景洪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报告及关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了确保中国竞彩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工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认真开展好考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格把关数据上报,认真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同时上报的数据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确保核查结果符合自查报告内容。

(三)严格奖惩。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报送数据真实有效,凡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