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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7-06-29 03:31

 

景政办发〔20171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允景洪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景洪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竞彩网     

                  20176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战略要求和州委、州政府大扶贫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中共景洪市委办公室中国竞彩网源于印发景洪市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2016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扶贫理念,全面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保持农村火灾形势整体平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一)中国竞彩网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火灾形势依然严峻。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中国竞彩网农村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消防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农村火灾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至今,中国竞彩网农村、集镇发生火灾92起,占总数55.7%,死亡1人,受伤 5 人,直接财产损失1190.2万元,过火面积 2.4 万平方米,受灾户数 189 户,受灾人数 438 人,致使广大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部分地区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还不够落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农村普遍缺乏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消防组织和火灾扑救力量,广大农民群众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消防自防自救能力差,农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较低;农村火灾形势依然严峻,亡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扶贫脱贫的必然要求。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农村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等项目的顺利推进。当前,全市随着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为促进农村消防事业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给农村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中国竞彩网农村消防基础普遍欠帐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消防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组织力量,不断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农村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农村消防建设应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划统领、注重实效,以人为本、提高素质,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力争通过3年时间,全面建立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健全消防组织机构,逐级配备消防力量,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全市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全面夯实,村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抗御火灾能力显著提升,火灾形势明显好转,农村火灾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建立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力量,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政府的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力量。农村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街道等基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成立以一委一办三员(即一委: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的乡镇(街道)领导任副主任。一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专门的消防工作办公室,由乡镇(街道)1名副职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安监站、农业站、工商所、林业站、派出所等机构派出人员组成,招收配备1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专门负责日常工作。三员:明确村委会主任为本村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托驻村干部、村级警务助理(驻村民警)、治保员、护林员和计生宣传员等成立村委会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条件的地区可招收配备1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常抓常议消防工作。

(五)依托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认真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规划、配置、调用消防安全涉及的水源、装备、通讯、力量等各种社会资源,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1. 市人民政府:负责拟定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或办法,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督促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体系,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举办一期一委一办三员人员培训,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将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制定乡镇消防专项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乡镇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工作问题。允景洪街道办要将城中村等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纳入到农村消防工作中,并配备12名消防安全管理员。

3. 村民委员会:将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庄整治、道路改造、人畜饮水工程等新农村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设施、电气防火设施。行政村、30户以上的自然村依托村委会、农村警务室或志愿消防队建立不少于6人的微型消防站,队员由村干部、驻村民警、护林员、治保员、计生员等组成,配置至少水枪2支、水带4盘、4KG灭火器6具、手台机动泵1台,吸水管5米和火钩、火叉、战斗服等灭火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建立适应防火检查、灭火救援需要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检查和演练。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和《家庭防火公约》,规范农村生产、生活的用电、用火、用气习惯。规范四堆管理,生产、生活必须的柴堆、炭堆、草堆、粪堆清除出村,并统一规划存放,消除火灾隐患。在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乡村广播站要定期进行消防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并在村内设置《村民防火公约》标语牌、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群众防范火灾的能力。

4. 派出所消防警组: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检查、巡查制度,定期对村委会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分析通报各村委会消防工作情况。加强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指导村委会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半年对农村微型站消开展一次灭火救援业务培训,每季度对农村微型消防站日常训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至少一次。发现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疏散物资、维持秩序、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5.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将消防纳入将村庄、村民住宅及驻村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6. 民政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老弱伤残人员和留守儿童的消防安全管理,普遍开展一次摸底调查,针对重点人员制定专门的火灾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消防安全。

7. 水利部门: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完善扑救火灾必需的消防水源。

8. 电力部门:结合农村电网改造,规范农户电器线路,确保线路穿管保护。

9. 林业部门:结合农村沼气工程和能源建设,确保农户生火做饭烟囱出墙。

10. 交通部门:结合乡村道路改造,全面考虑消防通道建设,确保普通消防车辆的顺利通行。

11. 司法部门:将宣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内容,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12. 教育部门: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教学内容,按照消防宣传进学校的要求(有消防宣传标语、有消防宣传漫画、有消防宣传板报、有消防安全教育课、有消防教育室),利用广播、网络、宣传橱窗等传播形式增长师生的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自救知识,培养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宣传效应。

三、全面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营造良好消防工作宣传氛围

(六)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乡(镇)集镇、村庄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集镇、村庄总体规划编制、调整时,要特别注意完善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凡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消防专项规划;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一并纳入;没有总体规划的,要落实消防基础设施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措施,确保集镇、村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快补旧帐、不欠新帐。

(七)加强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各地在农村建设中,要从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着手,结合人居环境提升工程、水改、路改、电改等工程,提高房屋耐火等级,留足必要的防火间距,同步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基础设施。设有自来水管网的集镇、村庄,同步建设室外消火栓;使用天然水源村庄,应设立取水平台,配置手台机动泵;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应设置至少2个不小于5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对于电气线路严重老化或超负荷的农户,要拓宽建设渠道,引导农户进行户内电气线路改造;针对孤老、幼弱、残障等特殊困难群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农户发放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全方位提高农村火灾防御能力。

(八)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大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作用,推荐1名民族消防宣传形象大使,打造本地区消防宣传的民族品牌,运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消防知识。要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之中,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开展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孤残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护教育活动,学习家庭防火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等,使农民群众掌握最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技能。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乡村广播站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每个村至少要培养一名专职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育内容,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四、强化农村消防工作保障措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九)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总要求和一把手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逐级推动工作责任落实。各县、市建立健全由新农办、综治、住建、民政、规划、财政、水利、公安、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统筹推进农村消防工作。

(十)加大农村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灭火救援力量和装备、消防宣传等纳入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用于农村消防建设,集中解决农村最薄弱、农民最需要解决的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等问题。各乡镇(街道)保障每个村委会不低于2000元的消防工作经费。

(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将农村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务政务督查、三农发展综合考评、扶贫项目考评和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内容,严格检查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范围,科学合理设定消防考核所占分值比重,严格落实奖惩和追责措施,年底按照考核成绩给予一定奖励。对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考核弄虚作假的,实行上级纪委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和约谈,督促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或同一区域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较大火灾、影响较大火灾的,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乡镇发生亡人火灾的,在政府年度综合考评中从重扣分。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西双版纳州农村消防建设指导规范(试行)

 


附件

西双版纳州农村消防建设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村消防建设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服务三农,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宣传先行、提高素质,依法治火、加强管理,抓点带面、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派出所)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的村。

第四条 农村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一委一办三员组织实施,村委会、村小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村应依据《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将村民住宅及村办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并积极引导村民提高住宅耐火等级,改善防火条件。

第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留足防火间距,每排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住宅建设与周围工业用建筑物和农资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

第七条 各村应充分利用村边河流、水塘、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修建供消防车或农用喷灌机械取水的平台,并留有回车场地。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规划建设消火栓,配备消防水带、水枪、消火栓板手。缺水地区应利用水池、深水井、水窖作为消防水源,供灌溉机具取水灭火。

第八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5米,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九条 村义务消防队应在村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村民的灌溉机具作为灭火设施,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统一调度,并配备必要的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有条件的村,可配备消防车、手抬消防泵等消防装备,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第十条 村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二)村治保会消防工作职责;

(三)消防安全联络员职责;

(四)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五)消防设施器材(含农用喷灌机具)使用管理保养制度;

(六)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七)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八)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九)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与驻村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分发每家每户,并在村内街道醒目位置进行张贴。

村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的遵守;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五)火灾扑救;

(六)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十三条 村内电气线路应保持绝缘良好,并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在裸导线下堆放柴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应统一规划场院,实行柴草村外统一划片存放。房前屋后不宜堆放柴草,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柴草、粪、土、石等物品,严禁在乡村公路上打场。

夏收、秋收时,打压机械作业应配戴防火帽;电气设备与秸杆等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严禁使用地爬线

第十五条 夏收、秋收季节期间,严禁焚烧秸杆等可能引发大面积火灾事故的行为。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居民、家庭和驻村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夏收、秋收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应坚持每天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村民,提醒村民注意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措施及火灾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灭火器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

(四)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明确防火巡查人员,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民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用油行为;

(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及时制止小孩玩火、烧荒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警。

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整改。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落实专人,每月对鳏寡孤独老人的住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宣传防火灭火常识,帮助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应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定期对村民委员会、村治保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应利用村务公开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并根据季节和消防宣传需要,定期更新内容。有条件的可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利用村学习室经常组织开展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等为主要对象的消防教育活动。义务消防队员每年应有不少于2天的防火灭火技能集中学习训练时间。

村广播室应定期、不定期广播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安全常识,夏收、秋收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应经常提醒村民注意防火安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村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村民委员会应对从事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的义务消防队员给予经济补助。对在火灾扑救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或家属,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各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纳入考评内容,适时进行考评,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驻乡镇(村)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其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