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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
  • 浏览 :
  • 发布时间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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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发〔2016〕12

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现将《景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      

201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当前,中国竞彩网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但局部地区已呈下降趋势,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显现。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进一步加大。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及《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环境空气作为维护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城区持续改善,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西双版纳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景洪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布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节能减排,制定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木材加工、建材、橡胶加工、餐饮、烧烤油烟污染行业、企业搬迁改造方案,2016年底前按期完成搬迁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协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协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完成全市“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修正)》要求,重点针对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制定“十三五”淘汰计划,确保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协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统筹协调中小水电发展,规范有序发展风电。积极开发以生物柴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为主的生物质能,稳妥推进太阳能发电,加快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

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实现全市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协办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2016年底前,景洪市要完成中心城区燃煤禁燃区划定工作。

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2016年底前,完成景洪市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创建及划(修)定工作,摸清燃煤小锅炉底数,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特别是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加快水泥、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1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推行烟气脱硝改造。

制定水泥、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2014年—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中石化西双版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西双版纳销售分公司,有关工业企业。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外事侨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

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的基础上,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和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全面推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中石化西双版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西双版纳销售分公司。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外事侨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深化城市建筑行业扬尘污染治理

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理措施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全市要加大城市建成区内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交通运政管理所。

(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每日发布景洪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每小时发布监测信息。

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十一)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建设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监测能力建设并开展监测。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要组织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市环境监测站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协办单位:市气象局

(十二)加大生态环境建设

进一步增加城市建成区的绿地、湿地面积,增加城市周边水稻田种植面积,逐步改造城市周边山地胶林,加大环境友好型胶园的建设,加大城市周边的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城市周边的生物多样性。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办单位:市生物产业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和科技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市发工、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研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逐级分解任务

市人民政府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单位。各单位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三)加大资金支持

市财政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各有关单位应加强与省级、州级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的支持。

(四)强化监督考核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根据各相关责任单位的年度自查总结报告,以抽查的形式每年组织考核;2015年底前开展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于考核结果公布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其整改措施进行督促。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干预、伪造监测数据,以及连续2年以上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