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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
  • 浏览 :
  • 发布时间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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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495

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   

                                                  201410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云南省省级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部门(含街道、乡镇和农场管委会,以下内同)应当按照本部门年度预算,加快支出执行进度,年度终了时本年预算原则上应全部执行完毕。

第三条  预算财政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未支用或未支用完毕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科学精细。要按照加强财政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预算财政结余资金基础资料,全面掌握结余资金整体情况,完善结余资金管理的信息技术手段,区分不同的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对结余资金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协调推进。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要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根据项目结余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要与推进部门预算编审体系改革互相衔接,形成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的整体合力。

依法依规。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循各项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统筹兼顾。要注重管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在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对结余项目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采取切实可行、适宜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预算财政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预算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会计账表核对一致。

第六条  预算财政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至到某一年度的年末,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

第七条  财政结余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分为已批复预算部门未下达指标结余(简称指标结余)、已下达未拨付到预算部门账户结余(简称已分未拨)、年终预算部门财政结余资金。其中,年终预算部门财政结余资金包含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简称额度结余)、财政实拨资金年终结余。

第八条  预算财政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可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的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结转资金和年终预算部门财政结余可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一)净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预算执行终止形成的剩余财政资金。

(二)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原项目使用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

(三)年终预算部门财政结余可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预算部门按照原项目使用用途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财政结余资金。

第九条  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的管理实行部门申报、财政审批及批复下达的方式管理。

(一)部门申报是指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年度结束后,针对上一年度财政结余需办理结转及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预算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其中,需继续安排使用的年终预算部门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在批复各预算部门结余资金时予以明确,预算部门不需单独申报。

(二)财政审批管理是指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部门申报结转及继续安排使用资金的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三)批复下达是指经审核后,市财政局将办理结转及继续安排使用的财政结余资金,批复下达各预算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在年度结束后,与市财政局核对预算收支数据,按时向市财政局申报本部门财政结余资金结转及继续安排使用情况,组织和监督本部门财政结余资金的预算执行;符合财政审核备案管理条件的资金使用时,向市财政局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预算部门按时上报财政结余资金继续安排使用情况;对部门申请办理结转及继续安排使用的财政结余资金情况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负责对申报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净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净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和项目性质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支出结余。包括行政、事业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二)政府采购项目结余。是指纳入政府采购且已执行完成的项目结余。

(三)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五)预算部门历年年初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

(六)当年预算安排年内未动用的项目资金或上年结转仍未使用完毕的,视同为净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  净结余资金原则上应收回财政,平衡预算。为加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公用经费结余资金可由预算单位继续使用,自行统筹安排,但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收回总预算,不得自行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对确需安排的项目,按照《景洪市市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景政发2009125号)的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财政总预算。

第十六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资金,连续两年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且该项目管理办法未对结转明确要求的,视同为净结余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用于符合上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预算部门提出申请和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结转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预算部门对市财政批复的结转资金,应在景洪市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参照年初预算项目填报相应的项目依据、项目计划和项目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资金,当年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按上级下达项目结转下年。下一年度仍有结余的,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可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由基金预算、专项支出安排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需调整项目的,应符合相应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年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但未完成采购的项目资金,由部门提供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经审核,可结转下年。

第二十三条  当年11月份以后市财政批复安排的项目,项目未执行或未执行完的,可结转下年。

第二十四条  当年11月份以前市财政批复安排的项目,项目未执行或未执行完的,预算部门按上级财政规定的时限,提前申请审核认可的,按先调整项目、调剂指标,待项目实施条件成熟后及时安排资金的办法办理,否则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未执行或未执行完的,由预算部门提出结转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资金结转预算批复前下达资金的,市财政可按规定程序提前下达。资金提前下达由预算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除上级结算补助、县(市)扣款以及具有时限规定的资金外,结转资金应在结转当年630日前安排使用。逾期安排使用的,一律收回总预算。对因特殊原因未在630日前实施的项目,待项目实施条件具备后,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提出意见商预算股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余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受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当年无法执行,或当年执行进度缓慢、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调减预算指标,并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优先安排该项目。

第五章  年终预算部门财政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视同净结余资金,原则上统一收回预算,不再安排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额度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年终的对账量,将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不足1万元,人员经费不足0.1万元的全部予以注销,不再下达部门继续安排使用。

(二)预算部门动用额度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使用用途,应严格按照原资金下达文件明确的使用用途安排使用,其中,公用经费净结余资金,由部门自行统筹安排,用于各项公用开支。

(三)截至当年930日,上一年度额度结余资金仍未安排使用的,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总预算,不再安排。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额度结余资金,因特殊情况仍未执行完毕的,预算部门申请可继续安排使用,但不得超过两个年度。

第三十条  财政实拨资金结余,预算部门应在两个年度内按原项目使用用途支用完毕,逾期未支用完毕的,全部收回财政总预算,不再安排。

第六章  部门结余资金申报、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为及时审核结余结转情况,保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确认结余结转数,预算年度结束后,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预算的结余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并于次年1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部门结余资金实行网上申报。预算部门统一用布谷鸟信息系统向市财政局申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指标结余及申请结转情况;

(二)已分未拨及申请结转情况;

(三)财政直接支付年终净结余情况;

(四)额度结余净结余情况;

(五)财政实拨资金净结余情况;

(六)部门累计结余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根据账务核对情况,对预算部门申报的财政结余资金在布谷鸟信息系统上进行网上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市财政局确认后,于125日前以正式文件通知预算部门。

第三十四条  预算部门使用财政结余资金时,应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依据预算部门申请文件审核下达。

第七章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的方式,对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预算部门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结余结转资金报送不实的,财政部门将其结余结转资金收回州级国库,由总预算统筹安排。

(二)未经批准自行动用净结余资金或违规动用、挪用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责成部门予以纠正,并限期内缴回国库,同时,相应调减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擅自将结余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其他账户的,市财政局相应调减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实拨资金因超进度申请拨款或资金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未申请调整形成的结余,经财政部门核实后收回州级国库。

(五)应上缴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不按规定上缴的,市财政局相应调减部门以后年度年初预算。

(六)部门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外,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相关股室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净结余资金下达给部门的,应负责在30日内收回已下达资金;已使用的,由相关股室负责从部门其他经费中扣回。

(二)相关股室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同意预算部门调整预算项目的,应在30日内负责整改完毕。

(三)局内各相关股室结余结转工作的办理,纳入局财政监督检查范围。

(四)局各相关股室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处,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1116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