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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4-12-17 10:22

景政办发〔201461

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竞彩网   

20145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景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资产租赁市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景洪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景洪市占有、使用房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群众团体和省级垂直管理的税务、工商等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农场管委会,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单位闲置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有形国有资产以及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无形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拥有对外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需完善相关资产产权手续,除市人民政府批准转入其他国有企业以外的资产,所有资产交由景洪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值将产权划转到景洪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市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五条 景洪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国有资产出租相关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

依法被查封的;

已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

纳入拆迁计划,并将在一年内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每轮不超过33,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国有资产租赁,可由国有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个别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属于市人民政府招商项目的,其出租方式及租赁年限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但租赁期尚未届满的国有资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景洪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进行统一出租运营管理。市直各单位公有房屋出租不再由原单位自行招租。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的税后金额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由市财政局根据《景洪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9109号)和《景洪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景政发2009110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和支出安排,纳入出租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十条 景洪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建立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出租单位应及时催交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台账;遇到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有关部门将收缴全部出租所得,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群众团体和省级垂直管理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农场管委会,应加强对所属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