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城市你我共建,幸福景洪你我共享
  •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办法的通知

  • 来源 :中国竞彩网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6-05-11 11:26

景政办发〔2016〕62号

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景洪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竞彩网   

                                                          201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促进社保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维护参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有关要求,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社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社保基金进行专户存储、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提供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能及时、足额收回本金,并取得相应收益。

(二)收益性。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保值增值方式获取稳定的预期收益。

(三)合法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按国家法规和制度,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值增值业务。

(四)规范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由财政部门遵照部门职责、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值增值的方式

  第六条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有:

  (一)国库存款。指社保基金征缴收入在划转至财政专户前,在国库存放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活期存款。指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实行活期存储取得的利息收入。

  存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应按规定执行优惠利率(包括协定存款利率、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同期居民存款利率)。

  (三)定期存款。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保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定期存储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购买债券。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保基金按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国家债券等所取得的收益。

  (五)其他方式。主要指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保值增值方式取得的收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实施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科学制定社保基金短、中、长期保值增值计划,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第三章 保值增值的条件

  第八条 社保基金采取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基金,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在扣除预留3个月平均支付费用后,剩余部分的70%可用于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债券。

  第九条 定期存款期间,如遇重大事项需支付社保基金时,财政部门经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将需支付的社保基金险种通知定期存款代理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将规定的险种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按收益损失最小原则,将定期存款转为活期,转到社保基金专户,确保资金及时调用、支取。

  第十条 社保基金通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时,应按国家规定选择国有商业银行。

第四章 保值增值的核算

第十一条 收支核算。

(一)账户设置。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归集、支付、调度和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社保基金。在一个社保基金专户内,社保基金存款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险种设立社保基金子账户。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在满足社保基金存款收益和核算要求的前提下保持相对固定。

(二)基金收入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金库的社保基金调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国库提供的上月底社保基金在金库的收入余额,经局领导批准后,将社保基金分险种转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支出管理。财政部门社保机构根据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分险种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社保基金拨付申请提交国库,同时将分险种拨付清单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款银行支付记账。国库根据申请调度资金,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分险种拨付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均通过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和核算,不得在财政专户以外核算社保基金。

  (一)国库存款利息、支出户利息要定期划转入相应险种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到期的定期存款本息、特种定向债券和国家债券本金及收益要及时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按社保基金险种分别建账,独立核算。要分险种、按政策计息,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存储银行(包括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及支出户银行、定期存储银行)要按季度提供分险种、一式多联的利息清单及定期存款对账通知单,分别送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定期存款到期后,定期存款银行要及时提供分险种、一式多联的利息清单,分别送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第五章 保值增值的内控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实施保值增值业务,由财政部门分季度按险种提出保值增值计划,经局领导同意后,定期存款、购买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一年(含一年)以内通过局务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值增值的测算和核算,根据政策规定对各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及支付风险进行测算,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按险种对社保基金提出保值增值计划,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基金保值增值业务及核算,在收到局领导审定的保值增值计划的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存银行后,由财政部门社保机构提出拨付定存款项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社保机构的拨付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定存银行,定存银行分险种开具定期存款单。定期存款单银行预留印鉴为财政部门法人、财政部门社保机构股室长印鉴。定期存款单原件由财政部门社保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定期存款转账凭证和定期存单复印件经财政部门社保机构盖章后,交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记账。

第十九条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及时将社保基金收支凭证一式两份分别送财政部门国库机构、社保机构。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社保机构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金融机构按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保值增值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社保机构及时按照省财政厅、州财政局规定,将中国竞彩网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相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州财政局,财政部门国库机构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动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掌握代理银行运营状况,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