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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彩网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政务信息网
  • 浏览 :
  • 发布时间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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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728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教训,全面整治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责任事故,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函〔201714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景洪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突出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大型旅游客船、公路建设桥梁隧道施工、危桥危隧、公共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堵塞监管漏洞,夯实基层基础,有效整改问题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具体措施,立即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大检查工作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举一反三,督促有关单位、企业强化同类问题隐患自查自改。

第二阶段:强化检查,深化整治。2018年底前,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和大检查目标任务落实。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811月至12月底)。对整个整治工作进行总结,积极探索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章立制,推动行业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

三、整治内容

(一)道路运输领域

1.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迅速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于发现的隐患要按照“四个一律”的原则坚决整改。各单位要加强跟踪督办和抽查督查,特别是要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法停产停业整顿、上限处罚。

2. 严格营运驾驶员管理。突出营运驾驶员应急处置知识、处置方法和处置能力的要求,严格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加大营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提升驾驶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技能,严肃查处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驾驶员,对导致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3. 严格道路客运许可管理。暂停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必须符合《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的通行条件;组织客运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夜间通行山区公路的客运线路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调整班线运营时间,避免夜间运行。

4. 严格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制度,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客车不得排班发车,“六不出站”要求不满足的客车不得放行出站;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确保乘客出站前系好安全带、熟悉应急装备器材使用方法。

5. 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整治。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及周边、旅游景区等客流集中地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站外揽客、超范围经营、旅游包车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旅游包车证管理,必须通过旅游包车管理信息系统申领派发包车证。

6. 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省际、州际、县际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全面排查工作。切实履行《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督促相关经营者和售票单位、客运站,严格执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要求,明确售票、查验等相关环节操作流程。

7. 切实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利用联网联控系统监管平台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做好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抽查一定数量“两客一危”车辆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抽查结果要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企业调查整改处理,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形成闭环管理长效机制;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拆除或屏蔽动态监控设备的车辆和驾驶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8. 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他人员工作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9. 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管理制度,杜绝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

10. 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安全管理。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11. 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车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素质教育、安全应急训练和考核,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防御性驾驶能力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

12. 确保城市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督促城市公共汽车企业开展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应急设备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及灭火器、应急锤等应急设备配置齐全、状态良好。坚决杜绝将存在安全隐患、应急设备配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营。要指导城市公共汽车企业落实在公共汽车主要站点醒目位置、车辆等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相关要求。

(二)水运和水上交通领域

13. 严格客运船舶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客船强制报废标准,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标准落实等多种措施,合力促进老旧客船淘汰更新。

14. 严格检查客运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落实情况。督促客运船舶公司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运行;全面检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15. 继续推进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开展澜沧江重点客运水域实名制试点工作。

16. 严格客运船舶检验质量管理把关,严格检查客船重大改建情况,重点核查乘客定额、重要设备、船舶稳性、水密、风雨密和重大改建情况。船龄超25年的船舶按规定和标准实行特别定期检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检验质量控制,严禁违规检验、发证。

17. 督促乡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用途使用。严禁自用船违法载人或非法营运,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渡船,深入推进渡船标准化,加快渡船更新,做到渡船100%配齐应急、消防、救生设施设备。

18. 强化车渡船按规定对车辆上下船、系固绑扎及人车分离等管理。核查渡船船检证书抗风等级注明情况,强化船长和相关船员对抗风等级要求了解掌握情况。

19. 严格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危险品运输船舶准入,严厉查处非危险品运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报或将危险货物瞒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等违法行为,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黑名单”。

20. 开展船舶通航秩序整治。加强重点库湖区、重点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船舶未依法检验登记及船舶超载、超员、超速航行和超范围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停泊船舶、施工作业船舶及沉船沉物等碍航性巡查整治。严格雨季汛期等恶劣气象、水情条件下的限航、禁航等通航管制措施。加强电站泄洪信息预报协调机制建立落实。

21. 继续整治内河水域危险货物码头“未批先建”和港口建设项目超期试运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施工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及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港口,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对逾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经营,严厉打击无证、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量存储行为。

22. 开展在用储罐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深入开展自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对罐龄长、基础资料缺失、缺乏有效监测记录的高危储罐集中开展定期监测。

23. 开展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及时研究制定和采取措施,消除区域系统性风险,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24. 全面治理经营资质条件不达标、船舶违规挂靠等问题,对全市水路运输企业检查全履盖。

(三)公路管养和治超领域

25. 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督导。加强对省国道、农村公路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使用、工程技术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督查检查,确保全市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2017年度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保“十三五“以来至2017年底全市累计建设完成农村公路127.064公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督促指导完成127.064公里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26. 加强桥隧安全管理和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强化桥梁、隧道日常巡查和安全运行监管,加强隐患隧道整治。落实危桥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和养护责任人,加强危桥治超责任措施落实。加强公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科学精准分轻重缓急积极整治消除公路安全隐患;隐患暂时无法整治消除的,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整改责任、要求、资金、时限、预案,抓紧隐患彻底治理。加大政府挂牌督办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和督促,确保按期完成隐患整治、验收、销号。

27. 继续抓紧建立完善长大隧道、桥梁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安全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加强桥隧安全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不断提升桥梁隧道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28. 积极稳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履行本级政府治超办工作职责,加强对地方政府汇报,加强对交警、工信、安监、国土等部门沟通协调;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组织开展治超工作专项督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密督促检查频次,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下级单位和公路管养、运政、路政等基层单位和经省政府审批的治超站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汇报、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的问题,坚决杜绝和及时纠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治超工作责任措施不落实、慢落实、“规定动作”不到位、人员不到位、对基层治超工作进展落实情况督促指导检查不认真、不及时、情况不清不明等问题,推动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超工作机制,推动强化落实地方政府的治超属地主体责任,推动联合治超工作落实到实处。

29. 严格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派驻治超站工作规范流程、岗位职责、人员到岗到位、24小时轮班执守等情况的检查落实,杜绝职责不清、人员脱岗离岗、执法不严格规范等问题发生;要加强与派驻治超站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对部门联合派驻治超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协调,及时妥善解决。全面落实交警、路政联合派驻治超站和处罚记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规定流程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处罚、记分,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

(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30. 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审查并严格执行隧道、桥梁支架、脚手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列为需专家论证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审批方案施工的行为。严禁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未监控测量、未采取支护措施的隧道开挖。严禁未开展桥梁支架验收或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施工。严禁深基坑、桥梁围堰不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防护或不满足安全作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凡未开展对挂篮、移动模架、爬模等大型专用设备联合验收的,一律严禁使用。凡吊篮不符合《高处作业吊篮》和《关于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安全管理要求》规定的,一律严禁使用。

31.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四项制度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和规定。建设业主单位和项目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体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足额足数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及监管需要的管理人员,人员更换要及时按规定向建设业主单位报备、审批;建设业主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行为监管,严格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单位人员到岗到位登记和人员变更审批。按规定开展安全条件的验收审批。制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平安工地”创建和考评计划,督促指导相关公路、桥梁建设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按计划100%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和考核评价工作。对施工作业人员100%进行安全培训和岗前安全交底,严禁未经培训、培训不合格、安全交底不到位的人员上岗作业。

32. 必须严格执行对职民工驻地、重点作业场站、取弃土场的安全评估、选址、建设、验收的审批程序。严禁在陡坡、临崖、危岩以及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洪水、落石等灾害影响地点选址建设。取弃土(渣)场的支挡设施必须按设计施作,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确保不对下游村庄、农田构成安全威胁和隐患。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与临时用电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33. 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按规定全面开展在建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全面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建档和整改销号。监管部门对发现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34. 开展对重点关键部位的管控。隧道施工要严格落实“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口值班登记制度,落实专人专岗履行人员进出登记职责,对出入隧道人员实时进行严格登记,准确掌握洞内作业人员姓名、数量、作业区域或位置;必须按规定和规范设置洞内五大安全系统;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控制掌子面与仰拱、二次衬砌之间的距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开挖施作;必须严格隧道地质量测和超前预报;必须加强瓦斯等毒害气体定期监测报警。桥梁墩柱施工必须按技术规范搭设支架和操作平台,按要求对临边临口防护到位,并设置人行通道。现浇支架严格按照方案对地基进行加固和加载预压,落实验收程序并挂牌。特种设备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跨线桥梁施工必须规范设置安全设施。

35. 健全和落实水运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运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严格论证、审批、执行方案。加强施工驻地安全管理,开展水运工程安全风险识别和安全风险预控。健全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按制度开展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销号,建立详实的检查与隐患整改台账。

36. 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防范超限超载运输源头管理。督促公路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要对所属或签订运输合同的全部货运车辆全面细致逐一排查,对不具备合法运输资质的车辆、不具备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解聘或解除合同,严禁项目参建施工企业与不具备合法从业资质资格的货运单位、货运车辆签订运输合同,严厉打击工程车辆非法运输经营和违法超限超载驾驶行为,严禁公路水运建设业主单位和项目参建施工单位使用无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工程车辆运输施工原材料、渣土,严禁聘用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工程车辆;对经排查具备合法资质、资格的货车和从业人员,项目参建施工单位要全部逐一登记造册,与货运车辆车主、驾驶人或货运企业逐一签订“运输和装载安全责任书”,严禁货车在施工期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装载、运输建设施工原材料和渣土,严禁项目参建施工单位接受超限超载货车运载装卸施工原材料和渣土,切实落实公路水运建设业主单位、项目参建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运输经营户)的安全主体责任和源头治超责任。加强施工道路与既有在用公路特别是旅游客运集中公路的安全保通,重要平交道口要设置专人24小时执勤指挥疏导交通,并建立健全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严防施工车辆与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和社会车辆发生事故。

四、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精心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工作力度。各单位、部门要多层级、多方式、多频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重点盯防监控,大力推行政府购买专家服务参与安全督查,切实提高安全督查检查的专业性和精准性,确保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突出问题导向,实施隐患闭环整改。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四)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活动。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和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等执法措施。

(五)完善工作台账资料,加强信息工作报送。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痕迹化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有方案、有部署、有行动、有总结、有宣传”的要求,有序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及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完善,安排专人报送信息工作,每月20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一次专项整治情况综合分析报告,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

 

 

 

中国竞彩网

2017122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