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彩网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景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国竞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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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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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2622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景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4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景洪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中国竞彩网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审批,助推供给落地

(一)进一步规范预售许可。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逐步推行现房销售。新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条件为: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封顶方可办理预售;八至十八层的,完成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七层结构工程;十八层以上的,完成二分之一且不少于十二层结构工程。以上表述总层数均含地下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需要办理基坑支护、土方工程和试桩进场意见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时,建设单位应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批准文件等),无需规划手续,后续基础放样验线工作可根据项目土方开挖或回填实际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住房转让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按规定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按授权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合理调整商品房规划用途。已建未销售的商业或住宅项目,在满足消防、质量、日照等相关规定,且主导用地用途不变前提下,可申请调整商住比。对已建未销售的住宅建筑,在不超过原设计条件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线的前提下,允许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需完善公建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应依法开展评估并补缴相关费用,完善水、电等相应配套设施。(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高端旅居产品。鼓励房企建设高品质旅居地产项目,通过优化旅居康养地产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基于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顶层设计方向,以建设“好地方、好房子、好体验、好服务、处处好为目标,完善提升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地产新模式,严格落实康养小区三级标准,统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的城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调整项目配套建设政策。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上新配建的门卫室、垃圾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卫生间、配电房、消防控制室、社区工作用房、文化活动用房、体育活动用房、卫生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按照西双版纳州康养小区标准配建的共享数字化休闲、办公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地上建设的立体车库可不计入容积率。(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架空层配建要求。四层及四层以上商品住宅应配建不低于建筑计容面积5或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架空层。商品住宅建筑(三层及以下除外)配建架空层的,商品住宅建筑底层设置层高不大于3.6米且无围护结构的架空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临城市道路商品住宅不设架空层。架空层作为居民公共休闲交流开放空间,管理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架空层不得改变用途出售。

已批准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已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未开工部分确需调整架空层配建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调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明确阳台计算规则。居住建筑主体结构外阳台底板至顶板垂直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封闭阳台,并在底板至顶板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视为错层阳台,其与普通阳台合计面积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30%时,错层阳台可不计入容积率,错层阳台应独立设置且不得与普通阳台重叠。

按需设置封闭或开敞普通阳台,封闭阳台方案应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步报送,按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套内普通阳台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附属构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构造板、结构板、入户花园等)、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隔板(进深大于0.8米,或长度大于1.8米),均视为普通阳台,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容积率计算。普通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3与错层阳台合计面积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30%时,普通阳台按阳台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普通阳台和错层阳台合计面积超过套内建筑面积30%的部分按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考虑到高空安全和后期养护,新建项目(或建筑)阳台、露台外不得设置花池、花斗等栽种绿植设施。(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小宗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为盘活闲置土地,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小宗土地联合开发建设,确实无法合并开发10亩以下独立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在满足日照、防火安全等前提下,企业可申请开发建设。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不低于防火规范要求的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调整居住小区机动车位配比。住宅部分机动车位配建最小值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套型建筑面积<90㎡的配建0.4车位/户,90套型建筑面积<144㎡的配建 1车位/户,套型建筑面积≥144㎡的配建2车位/户,同时预留不低于配建车位总数10%的建设条件。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有效利用预告登记方式转让盘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允许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并约定达到转让条件的时限和责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在90日内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申请登记或仍然未达到转让条件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全面推行预售商品“网签即预告登记”服务举措。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约定申请“网签即预告登记”一件事服务的,在双方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次申请、同步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协同推进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交易处于抵押状态的二手房,买卖双方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买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卖方存在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包含“组合贷款”),双方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可在抵押状态下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无需提前结清原贷款。(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服务,活跃市场多元化

(十三)鼓励住房“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推出“以旧换新”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优先卖”服务。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比例予以退税优惠;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以旧换新”购房人提供购房优惠和专属优惠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行租购并举。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办、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结合旅居群体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租售并举”投资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商办、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支持用存量商办、公寓改建旅居、养老、康养等服务设施,盘活资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补贴促销去车位库存。购买新建商品停车位的购买人车位总价不足5万元 不含5万元按税后500/总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税后1000/个给予市级财政补贴。开发企业补贴让利对应不低于财政补贴标准。鼓励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新能源汽车、家电销售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商合作,采取“以旧换新”补贴、产品价格“团购价”“折上折”等方式,支持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报废旧家电并购买绿色智能新家电。具体合作方式及落实细节由房地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家电销售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商商讨确定。(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精准推介旅居产品。持续做好城市宣传与项目的一体化营销,指导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针对目标客群开展精准营销,积极推进现房销售。鼓励房企在各类应用APP中发放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优惠券,个人领取的优惠券可用于购买参与活动的在售商品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七)优化购房套数认定。在景洪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核查购房家庭在景洪市行政区域内所购房屋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对有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等材料,由商业银行在认定住房套数时核减1套。居民家庭成员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或授权委托他人查询名下成套住房套数,并获取查询结果。上述房屋套数认定规则只适用于商业银行贷款口径。(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购房优先入学。在景洪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随迁子女属于起始年级的,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和教育部门其他规定的材料申请入学,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由本小区开发企业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小区内业主子女就读。(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三、持续强化金融政策力度

(十九)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限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未达购房支出总额,未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购房贷款的,可继续提取,直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实际购房总额。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行政区域内选取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先行先试,含现房及期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全国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景洪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可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的倍数提高到20倍。生育二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景洪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10%;生育三孩及多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景洪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家庭承担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可参照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一)全面落实房地产金融政策。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充分发挥政策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白名单”项目融资落地力度,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支持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精准高效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签订购房合同前开展贷前调查。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人需要办理按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个贷银行应在签订网签合同前开展贷前调查,充分了解购房人的征信情况及其他办理个人按揭贷款申请条件;在银行确认购房人具备贷款资格前,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购房首付款、签订网签合同,以避免购房人因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而引发矛盾纠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十三)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探索建立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签约、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和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保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市房地产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住房交付标准

(二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行简装修、精装修交付模式,对全装修住宅实施全流程闭环监管。

基础交付验收标准

房地产项目须完成永久性供水、排水、排污、供电、燃气、通信接入工程,以及小区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保障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正常投用,严禁以临水临电方式交付。工程质量需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全部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毛坯住宅最低验收标准

墙面工程:基层完成找平处理,表面平整无开裂、空鼓,符合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地面工程:基层密实平整;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完成闭水试验,无渗漏现象,符合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天棚工程:混凝土顶板基层打磨平整,无明显结构缺陷,腻子找平到位,符合顶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厨卫防水工程:墙面、地面防水施工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完成不少于2次闭水试验且无渗漏,防水材料检测合格。

细部工程:门窗玻璃安装牢固、密封完好,严格执行安全玻璃使用规定;栏杆安装牢固,高度、间距等参数符合安全防护强制性标准;预留洞口封堵规范,管线安装到位。

未达到上述验收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其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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