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六
- 来源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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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0-08 10:58
景洪市某学校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1日,景洪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景洪市某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了该学校教学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校内公共场所等项目,发现其中某年级某班教室课桌椅仅设一种型号,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 ,该学校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办理结果】
本案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在现场检查时已调取有关资料。主要证据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3013110020753929301(2023-1-31);2.《取证材料》编号:2023013110020753929301(取证图片4张);3.该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该学校法定代表人杨某、陪同检查人员巍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13110115753929302(2023-1-31)。
以上事实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定依据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景洪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该学校警告处罚,并责令28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在适用法律方面,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其进行处罚是准确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学校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案情比较简单。案件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其中规定了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的有关规定。而本案中该学校某年级某班教室课桌椅仅设一种型号,不符合该标准。究其原因在于该学校负责人对学校卫生相关标准掌握不够、执行不严。各学校负责人一定要深入学习学校教学生活环境相关标准规范,增强卫生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学校卫生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生活环境卫生标准,确保学校教学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