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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五

  • 来源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0-08 10:56

石场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4日,景洪市卫生监督所到景洪市基诺山亚龙石场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石场未按照规定为正在工作中的炮工岗位劳动者刘洪举和装载机驾驶岗位劳动者罗开伟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办理结果:

2021年8月24日,景洪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到景洪市基诺山亚龙石场现场监督检查,该场所位于景洪市基诺乡新司土村委会亚诺村。监督员向该石场厂长胡鹏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胡鹏的陪同下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正在工作中的炮工岗位劳动者刘洪举和装载机驾驶岗位劳动者罗开伟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正在工作中的炮工岗位劳动者刘洪举和装载机驾驶岗位劳动者罗开伟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口罩和耳塞的情况属实。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正在工作中的炮工岗位劳动者刘洪举和装载机驾驶岗位劳动者罗开伟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口罩和耳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景洪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案件。景洪市基诺山亚龙石场未按照规定为正在工作中的炮工岗位劳动者刘洪举和装载机驾驶岗位劳动者罗开伟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此案例,教育该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督促本单位劳动者做好个体防护措施,让本单位职工最大程度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确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