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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

  • 来源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0-08 10:50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水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韦某某、岩某某2名工作人员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案

 

【案情简介】

2020年07月14日,景洪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雅居乐大道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水厂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日常检查工作,在向水厂厂长韦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水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1、该水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韦某某、岩某某2名工作人员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2、该单位对直接从事供、管水的韦某某、岩某某等7名工作人员,未开展卫生知识培训。

3、该水厂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向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索取有效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办理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八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向该水厂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1、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方可上岗工作。

3、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现责令你单位于 2020年8月13日前改正。

与此同时,监督员及时向该水厂收集证据,主要收集的证据有: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营业执照》、3、《营业执照副本》、4、现场检查过程照片7张、5、水厂供管水人员花名册、6、韦某某的《海南省职业健康管理中心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日期2019年08月26日)、7、岩某某的《景洪市人民医院体检表》(体检日期2019年6月10日)、8、《授权委托书》、9、法人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0、被委托人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1、《版纳水厂委托运营服务合同》、12、《廉政协议书》。

经现场查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雅居乐大道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水厂有下列违法行为:1、直接从事供、管水的韦某某、岩某某2名工作人员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2、该单位对直接从事供、管水的韦某某、岩某某等7名工作人员,未开展卫生知识培训。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予以你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雅居乐大道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水厂罚款,罚款金额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中国竞彩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景洪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律条文】

在适用法律方面,本案当事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集中式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案,案情比较简单。案件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各项调查阶段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由于本案属于简易处罚案件,因此受理、立案、调查终结、合议、审批等程序均省略,以上各办案程序合法。

本案在行政裁量方面,结合本案实际,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整改。秉持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作出予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裁量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