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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 来源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0-08 10:34

景洪市XX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4日西双版纳州政务信息平台接群众12345来电报称:“7月16日入住告庄西双景3期景匡寨X栋X楼大厅“XX酒店”,在房间时被床上的蚂蚁咬伤,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根据批复,2023年08月10日景洪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前往告庄西双景3期景匡寨X栋X楼大厅进行核实。向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周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周某某的陪同下,对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1、该地址原先是另外一个老板熊某经营,名称是“XXXX酒店”,现在是刘某经营,酒店名称是“景洪市XX酒店”。2、现场查见该酒店正在营业中,该酒店从2023年03月20日以来一直从事酒店经营活动;3、现场查见该酒店持有《营业执照》名称:景洪市XX酒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某;经营范围:住宿服务等。经营场所: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景洪市告庄西双景景匡寨X栋;4、现场未查见该酒店的《卫生许可证》。涉嫌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办理结果】

本案于2023年8月10日受理,2023年8月11日立案,在现场检查时已调取有关资料,调查阶段,依法对酒店经营者刘某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主要证据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3081111331753929601(2023-08-10);2.现场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21日);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4.酒店经营者刘某、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用工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4份;6.房屋租赁协议照片打印件1份;7.《云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调取的客人入住记录(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8.景洪市XX酒店使用的“住满满”软件调取的客人房号分配记录(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9.景洪市XX酒店结账单(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10.《询问笔录(刘某)》2份(2023-08-11、2023-08-24);11.《询问笔录(周某某)》(2023-08-23);12.《公共场所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复印件3份(2023-03-20、2023-05-08、2023-07-19);13.《公共场所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意见书》复印件3份(2023-03-20、2023-05-08、2023-07-26);14.《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复核记录》复印件2份(2023-04-01、2023-05-11);15.《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81111344453929602(2023-08-10);

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景洪市XX酒店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在适用法律方面,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对其进行处罚是准确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案情比较简单。案件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各项调查阶段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案件的受理、立案、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审批等程序合法。从调取的入住记录可以确定该酒店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8月10日一直从事酒店的经营活动。因此,从收集的证据来看,已能够证明该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事实存在。本案在行政裁量方面,结合本案实际,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整改。秉持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作出予以该酒店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裁量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