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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 来源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0-08 10:21

非医师行医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景洪市卫生监督所接到一起群众举报投诉,内容为:“投诉人吴某于2022年9月5日下午因外伤骨折,到嘎栋一个叫某某傣医的地方治疗,后经过治疗骨折未复位,病情还加重了”。

二、办理结果:

接到该投诉后,2022年11月23日,景洪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前往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该场所位于景洪市某某镇某某村一住宅内,监督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岩某的陪同下检查发现:1、该行医场所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未查见当事人岩某的《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岩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擅自在家中为患者吴某治疗腿部骨折的情况属实。

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岩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景洪市卫生监督所对岩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处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非医师行医案件,西双版纳是傣医学的主要发展地区,个别学习过傣医学知识的“民间傣医”,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秩序,更重要的是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